假釋考驗期滿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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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又犯罪
假釋考驗期滿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對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後,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

另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一般是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二)、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三)、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

三要素缺一均不構成累犯。緩刑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滿,即不再執行原判刑罰。而假釋是對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以假釋考驗期滿作為刑罰執行完畢的時間,因此,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後5年內犯罪的,構成累犯。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由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刑罰執行完畢。

綜合上面所説的,考驗期滿了之後那麼就意味着自己的刑事已實施完成,但如果在期滿了之後又犯罪的話,那麼只要一旦構成犯罪的條件就會得到更重的處罰,犯罪之後又犯罪如果符合條件還可以按累犯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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