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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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能出境
如果被認定為拘役能不能出境

不可以的,被拘役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沒有解除強制措施前,執行機關不會批准你出國的。法律規定: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於被拘役人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第一百零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説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第一百零七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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