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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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條件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看來,提出管轄權異議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尚未對案件實體審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四)管轄權異議只能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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