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春秋戰國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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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春秋戰國怎麼判刑
盜墓春秋戰國怎麼判刑
以“疑冢”防避盜掘的做法,後世仍有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歡等都曾採用這種史稱“虛墓”、“偽墓”的形式。

遼寧北票北燕馮素弗墓中人骨無存,骨骸朽毀和被盜墓者毀壞的可能都被排除,因而有學者推斷,這是“經過科學清理的第一個潛埋虛葬的實例”。

(曹永年:

《説“潛埋虛葬”》,《文史》31輯)傳統的反盜墓手段,又包括石槨鐵壁以求堅固,儲水積沙以防盜鑿,以及以機弩飛箭、伏火毒煙來殺傷盜墓者的方式。

盜墓行為的道德批判和法律懲罰在中國傳統宗法社會,墳墓,曾經是能夠維護祖先精神權威,體現宗族凝聚力的象徵。

保護冢墓,久已成為一種道德行為的準則。

唐人杜荀鶴詩所謂“耕地誡侵連冢土”,表明這種道德規範對處於社會底層的勞動者也形成了約束。

禁止盜墓的法律,在先秦應當已經出現。

如《呂氏春秋》中寫道,當時對於“奸人”盜墓,已經有“以嚴威重罪禁之”的懲罰措施。

《淮南子》説到刑法有“竊盜者刑”,“發墓者誅”的內容。

《魏書》記載,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毀廢”,詔曰:

“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這也是“穿毀”冢墓已經被法令嚴厲禁止的證明。

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盜墓行為的內容。

《唐律疏議》有關於對“發冢”者處以刑罰的明確規定,例如:

“諸發冢者,加役流;

已開棺槨者,絞;

發而未徹者,徒三年。

”通過刑法的內容,可知王族貴戚的墳墓,受到特殊的保護。

而看守者在盜墓現象發生後也要受到嚴厲處罰,也是值得注意的。

從《明史》的記載看,當時法律有嚴治“盜墓之罪”的原則。

而《大清律例》有關於“發冢”的內容,對36種情形分別處罪。

其條例計22條,內容備極詳密。

據《新唐書》記載,盧龍節度使張弘靖因安祿山、史思明於此初起反叛,而當地民眾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於是“懲始亂,欲變其俗,乃發墓毀棺”,然而適得其反,以致“眾滋不悦”,使民意更為傾向安、史而背離朝廷。

這正是因為“發墓毀棺”的做法過於極端,與民眾傳統情感習慣不相合的緣故。

《舊唐書》也記載,張弘靖“發(安)祿山墓,毀其棺柩,人尤失望”。

民眾的“不悦”,民眾的“失望”,都表現了一種對於“發墓毀棺”的作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傾向。

《南史》記載,傳説張騫墓有人慾盜發時,就聽到作戰時的鼓角聲,盜墓者不得不驚退。

宋人程大昌《考古編》説:

“史載温韜概發唐陵,獨乾陵不可近,近之輒有風雨。

”史書又頻繁可見盜墓時遇大蛇圍繞、崩雷晦雨等異象的記載。

如果有人不畏懼這種保護墓葬的靈異警示,常常會遭致嚴酷的懲罰。

《異苑》寫道,士燮墓常濛霧氣,屢經離亂,沒有人敢盜掘。

晉時地方官温放之前往發掘,在回程中即墜馬而死。

袁枚《子不語》有“掘冢奇報”條,説“以發冢起家”的朱某發富人墳,石槨堅不可開,於是糾同僧人誦咒開槨,“誦咒百餘,石槨豁然開,中伸一青臂出,長丈許,攫僧入槨,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墜地,王爭王爭有聲。

”朱某後來也“以訟事破家,自縊於獄”。

類似表現盜墓惡報的故事還有許多。

這一現象,也是民間否定盜墓的社會輿論傾向的一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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