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墓是從犯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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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盜墓是從犯怎麼判刑

關於盜墓是從犯怎麼判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從犯是在盜墓行為是起輔助、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什麼是從犯

《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

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於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輔助作用就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實行,而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幫助實行犯,促成其犯罪結果。由於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中於輔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

盜墓從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具體還是需要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下,處罰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程度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從放最後的量刑標準還是要根據在案情當中的所處位置,以及所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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