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台回遷房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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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台回遷房糾紛案件
回遷房糾紛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1)法律物權、事實物權的概念以及二者的關係。


糾紛:回遷房的不動產登記尚未辦理完畢,該房屋的物權是否設立?在現有條件下是否具備確認所有權歸屬的條件?


法律意見:


1、《物權法》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規定的是物權法定原則,也就是説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允許私自創設。”


2、《物權法》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本條規定的是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回遷房已經因開發商的合法建造行為而早已設立,購房者通過購買行為也已經取得了回遷房的所有權,即已有設立物權,只是目前沒有完成登記而已。沒有完成登記不等於回遷房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物權。”


3、物權登記是物權法賦予相關登記機關的一個法律義務,對於法定的物權登記機關則是一個則無旁貸的法律義務,兩者不能混淆。


2)遺產的範圍以及法定繼承應當繼承的範圍。


糾紛:回遷房是否可以繼承?


法律意見:


1、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若回遷房的物權已經設立,那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該房屋依法應當予以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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