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滯納金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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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滯納金行政複議
請問税款滯納金行政複議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有時間限制。對税務機關征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税款滯納金行政複議訴訟的時效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税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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