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一次性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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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一次性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違反強制性的法律依據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包括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其以否認其法律效力為目的,其作用在於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等。


根據鼓勵交易原則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堅持從寬認定有效的態度,最高法院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作了限縮型解釋,即將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排除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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