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排他許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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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排他許可糾紛
什麼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域範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轉讓方的專利技術以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轉讓方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轉讓方保留自己在該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專利權的合理使用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未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而使用專利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所謂“法定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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