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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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專利對於一個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因為個人的專利是不能受到別人侵犯的,那麼對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應怎麼處理?主要通種雙方的調解,如果中間調解不成的話那麼就只有提起訴訟,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應怎麼處理?

從我國《民法典》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是訴訟。

1.調解

2.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合同糾紛的仲裁前提,必須是在合同中規定有明確清楚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產生糾紛後雙方達成進行仲裁處理的協議。仲裁的決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必須執行,對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 [4] 的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這也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種方法。對於專利合同糾紛,如果合同中未規定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糾紛雙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對專利合同糾紛作出審理裁判。

由於調解並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國家並未專門設置調解合同糾紛的機構。可見,處理合同糾紛的機構就只有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和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

專利合同的糾紛有哪些類型?

1.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這類專利合同糾紛是在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引起這類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的有關權利轉讓的合同可能無效,從而給受讓人造成損失,引起糾紛。

②沒有取得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專利權人的同意,單獨將權利轉讓引起的糾紛。

③專利權已經失效(自動放棄或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原專利權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讓人,從而引起糾紛。

④由於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引起的糾紛。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對糾紛的解決可直接按照《民法典》 [2] 中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處理。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因對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產生的糾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對有關糾紛的處理也應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3.專利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專利技術中介合同屬於技術服務合同的一種,它是專利代理機構、信息諮詢機構、技術市場及個人為傳遞技術情報信息,組織工業化、商品化生產,促使專利權人和實施單位訂立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可以是專利供應方和專利需求方與中介方共同簽訂,或由供、需雙方分別與中介方單獨簽訂。合同建立在供、需雙方對中介方絕對信任的基礎上,自願通過中介機構實施。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是供、需雙方與中介方發生的糾紛,應按技術服務合同來規範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專利的轉讓是必須要經過雙方協商好,才能進行簽訂合同的,如果中間出現誰違反了合同的話,那麼另一方就會負法律責任,因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應怎麼處理?就要看當時案件程度的輕或重,法院會針對實際的案情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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