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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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保險合同不能解除
針對哪些保險合同不能解除的解釋,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阻卻是指保險人因自己的行為滿足某種情形而喪失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具體包括:棄權與禁止反言、除斥期間等。

1、禁止反言。保險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禁止反言即保險人已知保險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陳述或行為使善意相對人信賴保險合同有效成立,並作出某種行為,以致自己受損時,保險人不得再主張解除權。

2、棄權。棄權指自願或故意地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指權利人對於某種權利或利益,任意的放棄或使之消滅的意思。在保險中,棄權是指保險人以言詞或行為,故意放棄其解約權及抗辯權。保險人放棄行使解除權須具備如下條件:其一,保險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從已知相關事實中可以推知;其二,保險人知道有解除權後,明示或默示放棄解除權。

3、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些形成權的期間經過,該權利當然消滅。保險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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