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條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的,原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條例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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