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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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進行復核
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
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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