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案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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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案件範圍
國家賠償範圍,具體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範圍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我的具體回答瞭如有疑問,歡迎再次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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