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後可以申請造價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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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後可以申請造價鑑定嗎
工程結算後可以申請造價鑑定嗎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司法鑑定的目的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如果案件事實清楚就不應當進行司法鑑定。換言之,如果雙方對工程造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就不應當啟動司法鑑定程序。同時,如果當事人已經對結算達成一致意見,即使對客觀的事實存在差異,也屬於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處分,法律不應予以干涉。在退一步講,如果當事人認為不應當以已經達成的結算書作為結算依據,也應當先以結算協議存在可撤銷之情形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因此,只要工程結算協議不存在法定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通常情況下,乙方申請重新造價鑑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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