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是否需要承擔法人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是否需要承擔法人責任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是否需要承擔法人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是無法擔任法人的,所以不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需承擔法人責任的情況。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依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設立登記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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