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性裁員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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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濟性裁員法律規定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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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有哪些

你好,(1)企業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以及蘇政發[2001]157號文規定,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後組織實施。在三十日內,與佔全部職工人數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辦理裁減人員的有關手續。
(2)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有: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實施裁員計劃的原因,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②制定裁員實施方案,提出被裁減人員名單,確定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明確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③將裁員方案提前30天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根據其提出的合理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④ 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報告表》,報告裁員方案,並提供企業財務審計表、勞動工資報表、法院裁定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確認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意見後,企業向全體職工正式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3)企業應給予被裁減人員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企業平均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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