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監察履行以下職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障監察履行以下職責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1、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實際上,能夠被監察委員會監察的這些對象都是身份比較特殊的,最起碼也是國家公務員,在被留置期間,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本來就是受到限制的,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當中的取保候審的這種強制措施完全就不一樣,法律上只賦予了監察委的留置權,並沒有賦予其取保候審的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