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集團監事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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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履行集團監事會職責

如何履行集團監事會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如何產生公司監事會人員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領導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領導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委員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職,副職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職可以在監事會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以上是對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的法律認可。相關事項的處理可根據實際生產經營事項辦理,特別是監事會相關人員,需在規定範圍內處理。做出法律決定,以避免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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