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公款範圍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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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公款範圍有什麼
挪用公款的公款範圍有什麼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公款為國家所有或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私自挪用公款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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