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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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應是什麼
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應是什麼
1、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堂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和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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