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有哪些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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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有哪些賠償方式
農村拆遷有哪些賠償方式
1、產權調換
即建設單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對換產權,被拆遷人因此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產權調換時,雙方互換的房屋面積應基本相等,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指房屋建築物各層面積的總和。房屋建築面積按建築物牆腳以上外圍水平截面計算,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使用面積是房屋建築各層平面的直接為生產或生活使用的面積的總和。輔助面積是指房屋建築各層平面中樓梯、走道等所佔淨面積的總和。結構面積是房屋建築物各層中外牆、內牆、間壁牆、垃圾道、通風道、煙囱等所佔面積的總和。
2、作價補償
將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標準和方式進行估價後;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一定數額的價款,以補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損失。房屋拆遷作價補償時,應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重新結算。
3、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
對於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對於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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