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各個階段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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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各個階段的時間
刑事強制措施時間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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