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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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條例
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有哪些,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質性條件,而僅僅是對作品的含義以及受保護的作品種類進行了規定,並明確排除了不保護的對象。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及相關理論,一般認為,作品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創性。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的定義,要構成作品,就必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又稱原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是作者獨立思考和勞動的產物,即在選擇和安排文字、情節、音符、顏色、畫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獨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襲他人的。這就意味着,抄襲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備獨創性,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表現形式上的獨創性,而不是指作品內容上的獨創性。一件作品,儘管其內容與其他作品相同,但只要其表現形式是由作者獨立創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張悲鴻獨立畫的馬與徐悲鴻畫的馬都同樣具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作品的獨創性不同於專利法上的創造性。作為發明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之一,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有創造性是指該發明成果與現有的技術相比是前所未有的,並且在技術上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著作權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獨立完成,是作者獨立思考、獨立工作的成果。換言之,著作權法只要求作品是獨創的,而是否首創的則在所不問。據此,即使兩件作品內容完全一樣(當然,客觀上不可能存在兩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兩件作品都可以獲得獨立的著作權。 2合法性。 作品僅有獨創性尚不足以使其獲得著作權的保護,作品要獲得著作權保護,還必須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沒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合法性並非作品的構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條件。 《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此規定表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備作品的一般條件,而且須以合法性為前提,對於法律禁止出版、傳播的反動、淫穢作品,著作權法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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