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保護哪些著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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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保護哪些著作權利

著作權法保護哪些著作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一般有下列權利:

1、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對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它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利有所區別,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作者的身份權。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只有在創作出作品後才產生,由作者終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轉讓和剝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轉讓,人身權一般不可轉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本人或者授權他人使用作品並取得報酬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除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情況下,對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須經作者授權並支付報酬。

二、著作權使用範圍的限制是什麼

限制著作權權利的使用範圍,就是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是有一些額外的規定。有一些範圍中使用其作品是沒有其專有權利的限制,不會因此構成侵權。那麼關於著作權使用範圍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在法律規定的某些範圍中,別人使用著作權的作品是不用給作者支付報酬的。也不用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具體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①以個人使用為目的而使用的作品

②在作品中為了介紹某一作品而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③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媒體不得不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④在大眾媒體比如報紙,雜誌上,可以刊登在其他媒體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

⑤在大眾媒體刊登過的或者播放對外公開發表的講話;

其他還有很多情況,就不再一一説明。但是不管屬於上述何種情況,使用該作品的當事人都要清楚的説明該作品的出處,作者的姓名不超出法律規定的允許條件才可以。

(2)使用許可

使用許可是指只需要支付報酬就可以使用著作人的作品的行為。

①法定許可:許可的付費使用是指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先使用,但事後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行為,

②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指定授權下,特別允許申請使用作品的人使用著作權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支付作者報酬。

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計算方法主要是分兩種:一是死亡起算法,還有一個是發行起算法,自作品首次出版和發行當年年底開始算起若干年後保護。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許可使用權。現在世界上各國對這一項權利的的規定期限是不同的。一般大多數都是採取保護期為5年至15年不等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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