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人導致傷亡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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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的人導致傷亡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高空墜物的人導致傷亡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1、高空墜物法律責任的界定標準:
(1)高空墜物致人損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找到責任人的可以向其追償;
(2)高空拋物致人損傷的,由責任人承擔責任,找不到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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