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綜合體 - 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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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綜合體 融資
一個商業綜合體分為住宅和商業體
  按實際情況,只要是業主,同時符合法律規定,即可以參與業主委員會。  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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