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綜合體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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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綜合體土地使用税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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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地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嗎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rn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rn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rn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rn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rn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rn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rn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rn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rn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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