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當得利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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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不當得利的舉例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司法實務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也是不當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標誌。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損失;受有利益與受損害之間須有因果聯繫;無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於利益的範圍,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情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並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費用等。如果不具備獲得不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如一方當事人僅使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己卻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則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二)他方利益受損


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拾得乙拋棄的沙發,所謂損失不只是減少他人既存之財產,他人可獲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給乙,乙沒有獲得授權而轉租給其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是否為並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這裏的損失有兩種情形:第一是,現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積極的損失)第二是: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間接或消極損失) 。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後果。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它隻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其形態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賣給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錢,而物的所有人乙喪失了對該物所有權,也不會影響不當得利成立。


關於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長期有直接因果關係説與非直接因果關係説兩種説法 :


1、直接關係説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必須基於同一事實發生(由同一個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損害,而他方獲得利益。)反之,如果兩個事實間有牽連關係,由於不是同一事實發生,也不認為是有因果關係。例如,乙向甲借錢給丙買自行車,在乙沒能力還錢時,甲就不得不向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因果關係必須是直接的,而且應該以受益的原因事實與受損的原因事實是否為同一為判斷標準。若受益的原因事實與受損的原因事實非為同一事實,即使一者之間在利益變動上具有一定關聯也不能認定為不當得利。這樣一來,原權利的權利無法得以補正。


2、非直接因果關係説主張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不須要基於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依據社會觀念認為有牽連關係,則兩者之間便有了因果關係。例如甲拾得乙的財物而贈與丙,即可構成不當得利。 非直接因果關係彌補了直接因果關係不足,捍衞了公平,但基於公平理念,依社會上一般觀念決定因果關係將使不當得利衡平化,影響法律適用的安定。


(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


儘管各個國家對不當得利的實體法律規定有所不一樣,但實質上都強調利益取得的不當性,取得利益“沒有法律的原因”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國表述不一,如羅馬法稱之為無原因,瑞士法稱之為無適法原因等。在我國民法稱為“沒有合法根據”與無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釋上意義相同,是不當得利構成的核心要件。無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無原因,也可以是事後無原因。例如無權人有償處分他人財物而受益的是自始無原因,合同履行了給付,該合同後被確認無效的是事後無原因。


不當得利就是沒有法律的依據,自己獲得的利益是建立在致使他人利益受損失的情況下,都視為不當得利。基於不當得利,必須進行嚴格的處理,有些時候,不當得利第需要返還受損失的人的,有些不當得利,國家執法機關也是有權利進行沒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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