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法院強制執行搬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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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法院強制執行搬家的程序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的回答為1、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執行人員在接收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3、執行承辦人員根據申請執行人舉證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線索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情況,及時予以調查核實。經執行查明後,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對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加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應向有關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得辦理已被查封財產相關產權手續,同時可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產權證照交給法院。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應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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