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遺產繼承權公證 - 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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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遺產繼承權公證 身份證
怎麼辦理放棄遺產繼承公證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放棄撫卹金繼承的相關證明,一般還需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後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有關辦理的程序和具體要求可以向公證部門諮詢辦理。另外我國法律上對撫卹金的定義是補償給死者家屬的生活費用,一般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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