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遺產繼承公證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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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遺產繼承公證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一、小額遺產繼承公證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繼承權公證書

(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係)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於××××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後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寫明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公證書的格式是固定的,當事人拿到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以後,對公證書的格式會有最直觀的瞭解。但是,遺產繼承這件事情也沒有必要進行公證,如果有遺囑,本人可以直接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不需要提供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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