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貼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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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津貼繳納情況
上海生育津貼
1、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並按照通知的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2、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3、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上海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後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4、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範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後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5、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6、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住院或申領生育津貼和醫療待遇時,應當出具《市生育服務證》,或本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市外地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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