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盈固定資產應當怎樣確定計税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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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盈固定資產應當怎樣確定計税基礎
盤盈固定資產應當怎樣確定計税基礎
1、企業對進行盤點時,對於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税基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税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税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税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税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税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税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税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税費為計税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税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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