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與搶劫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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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與搶劫的區別?
尋釁滋事與搶劫罪的區別
1.本質不同。搶劫罪的本質在於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奪取或迫使他人當場交付公私財物的行為。尋釁滋事罪的本質特徵,從主觀與客觀相結合上來把握就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故意用尋釁滋事這一破壞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動,來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2.犯罪客體不同。搶劫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公私財產權利又包括公民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即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規則的違犯。公共規則就包含有旨在保護人特別是老幼婦弱的安全和尊嚴的安全規則。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強拿硬要”行為的含義中並不排除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索取他人財物的情況,而且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案件,也常常伴隨有一定的暴力或語言威脅手段。但二者在外在形式上也有各自不同的表現形態,這些表現形態儘管不能總是成為區分二者的標準,卻可以使我們從形式上認識其差異。

第一,從犯罪地點上看,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常常發生在公共場所、大庭廣眾之下,而搶劫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發生在偏街僻巷、田間地頭、人稀車少的地方。本案犯罪地點為省實驗中學校內、校門口等公共場所。

第二,從犯罪時間上看,尋釁滋事不論白天還是晚上都有可能發生,但有相當多的案件是發生在白天,而搶劫罪則多發生於夜間,尤其是深夜。

第三,尋釁滋事多數是臨時起意、結夥公開進行,而搶劫一般是事先經過一定的策劃,實施過程中多數都是直接實施暴力行為,儘可能快地劫取財物。

第四,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上看,尋釁滋事罪中雙方互相認識甚至很熟悉的情況很多,而搶劫罪多發生在陌生人之間。

第五,從犯罪所獲財物的數額上看,由於搶劫罪中獲取財物是行為人的唯一目標,只要有可能搶到更多的財物,一般都不以搶到較少的財物為滿足,而在尋釁滋事罪中,往往只是取得少量財物,既使可以取得更多財物,行為人也不會去實施。

第六,從行為人取財的時間上看,搶劫罪都是當場取財,不存在事後取財的情況,而強拿硬要的尋釁滋事罪中既有當時取財的情況,也有事後取財的情況。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發泄不滿情緒,報復社會,公然藐視法律,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的犯罪動機主要是為了貪圖錢財。相比之下,強拿硬要方式的尋釁滋事的犯罪目的具有突發性、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從被告人將強行索要他人錢財稱為“別錢”也可看出其強拿硬要的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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