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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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

所謂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出現某種特定的原因,從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等到這種特定原因消除之後,再決定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我國法律上對於仲裁裁決執行相關情況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對是否符合仲裁解決的條件進行認定,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處理和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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