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什麼情況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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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什麼情況中止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什麼情況中止執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也就是説,在執行裁決過程中,發生了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最後視裁決是否被撤銷,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

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是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執行法院即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執行程序暫時停止。

中止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是: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二、仲裁裁決案件管轄的種類有什麼?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四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繫,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一方當事人去世,需要其繼承人承擔相應義務時,可以終止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級別管轄,第二類是普通管轄,第三類是特別管轄,第四類是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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