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共同當事人追加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勞動爭議仲裁共同當事人追加
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產生爭議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為合同當事人同當事人?
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糾紛與前一租賃合同是兩個法律關係,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達意見的話,勢必造成訟累,不利於案件的審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賃合同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作為一個事實予以考慮;或出租人已另案訴訟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等待另案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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