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電銷下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車險電銷下降
電放的使用風險

眾所周知,提單已有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等賦予其定義、加以規範。而“電放”實際上是使用提單時的一種特殊情況。但這種情況非常特別,使得提單的“準流通證券”的性質,即提單可以通過交付或背書加交付自由轉讓的性質被消滅。目前還沒有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法律給“電放”賦予定義和規範。如前所述,“電放”的原理是異地收回提單,然後交付貨物。這種做法也是參照了在簽發提單時的特殊情況,即“異地簽單”的做法。但是,“異地簽單”仍然是存在着問題的,並且也有人對其做法提出過質疑,可以説“異地簽單”做法的後果存在着不確定性。


嚴格按照本文給予“電放”的定義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影響。然而,實踐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給“電放”以後承運人承擔的相應責任構成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可以包括,但不侷限於:


(1)託運人(發貨人)申請“電放”時,承運人不再簽發提單,此時,提單條款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的問題。


(2)提單可以適當背書(duly endorsed)後轉讓,“電放”時如何實施的問題。


(3)“電放”情況下的託運人和收貨人都是無船承運人,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船公司將貨物交付給真正的貨主時,是否會承擔交錯貨物的責任問題,或者無船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時,船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


(4)船公司與船舶代理人之間授權不明現象的發生及其責任的承擔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電放不是每個情況都可以適用的,做電話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處理,而且在電話之後收貨人是可以不用正本就可以提交相關的貨款,從而達到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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