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退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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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本票退回操作
銀行本票退回操作
一旦遺失或被竊,被人冒領款項,後果由銀行本票持有人自負。

所以銀行本票持有人必須象對待現金那樣,認真、妥善保管銀行本票,防止遺失或被竊。

按照規定,超過付款期限的銀行本票如果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款:

一、該銀行本票由簽發銀行簽發後未曾背書轉讓

二、持票人為銀行本票的收款單位。

付款單位辦理退款手續時,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銀行本票一併送交簽發銀行,簽發銀行審查同意後在第一聯進賬單上加蓋“轉訖”章退給付款單位作為收賬通知。

付款單位憑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

銀行存款貸:

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如果遺失不定額銀行本票,且付款期滿一個月確未冒領的,可以到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在辦理退款手續時,應向簽發銀行出具蓋有單位公章的遺失銀行本票退款申請書,連同填制好的一式兩聯進賬單一併交銀行辦理退款,並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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