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中的修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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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中的修正因素
拆遷補償影響的因素有哪些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


綜上所述,對於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肯定是有區別的,兩者本就不是同一類型,對於拆遷協議是針對拆遷雙方已經就拆遷問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決定的協議,而協議拆遷是雙方正對拆遷問題進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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