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決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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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決定+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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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徵收補償決定——何時強制執行

六個月。理由如下: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為60天。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

綜上所述,如果被徵收人在6個月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就會面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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