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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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問題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有關問題
 一、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的演變

各國立法對於破壞婚姻關係行為追究民事責任,經歷了三個不同的演變過程。

第一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夫權的行為,在古代法上,可以對妻和通姦者處以刑罰;在近代則追究妻為通姦行為的民事責任。這是一種不平等的制度,歧視婦女,父權至尊。

第二個過程,是對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責任,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我在《河北法學》1988年第6期上發表了《論妨害婚姻關係的名譽損害賠償》一文,就提出了應參照大陸法系的做法,對妨害婚姻關係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為侵害配偶的人格權,依照關於名譽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在當時,有人認為這種意見是一種奇談怪論。其實,這樣的主張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具有積極意義。因為妨害婚姻關係行為所侵害的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婚姻關係,也侵害了該合法婚姻關係中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同時,從侵權構成上分析,這種主張也符合法理。此外,這樣做也有一定的民間基礎,在民間,就有通姦事實發生後,受害配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錢賠償“私了”的情形,這説明實行妨害婚姻關係名譽損害賠償是有羣眾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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