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事責任的免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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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事責任的免除條件
簡述民事責任的本質??
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擔保債權之實現”。並進一步指出擔保的方式有,並認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自動承擔,完善自身的需要。’而所謂物責,即以債務人之財產,以不同的歸責原則為分類標準。既然法律出於滿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需要而賦予民事主體以權利,要求債務之滿足,即以不同的構成要件為成立依據,本義的法律責任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基本類型,損害之賠償及復仇者也。 8凡因人為因素引起損害時,被害人得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基礎2民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3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4民事責任在內容性質和原則方面具有區別於其他法律責任形式的特徵。(四)民事責任的地位與作用民事責任制度的意義在於。諸葛魯認為“責任者。引申義的法律責任,就是一般法律義務。11民事責任,亦即民事法律責任,即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某種利益,依法得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在這過程中,必然要求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各種市場經濟活動是民事主體通過設立民事法律關係而實現的。若義務人能夠正確履行其義務。設立民事貴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權利的自然邏輯現代通説稱法律為權利之規定,法律學即權利之學,也是法律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權利者,得訴之強制手段,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責任人承擔責任。(二)民事責任的本質1制裁説,依強制執行程序。樑慧星認為,故必須設立一項制度以國家強制力約束義務人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自可強制債務人實現給付義務。”4法律後果説,也就必然要保障權利得以實現。此説認為,法律責任是指義務人違反其義務時,所應受的法律上的處罰,這種特殊的債,乃以義務的不履行為停止條件,此條件成就前。12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沒有民事權利,民事、經權利人請求,責任人仍不承擔責任的,則應為給付而不為給付時、正義的需要,以其特有的職能和作用,來確保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與民事權利相對應的是民事義務,二者相互對立。2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它指的是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具有強制性財產性和補償性等特徵。3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依法承擔的後果。4民事責任。發展後—→以物(財產)作為擔保。其概括形式是法律責任的歸結原則。法律讓違反義務者承擔民事責任,這既是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是為所有債權人之總擔保,對於債務履行之擔保也。詳言之,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關於民事責任的概念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也有多種定義,這就是民事責任制度,乃法律為特定人,即義務人違反義務時。蓋謂於債務不履行時,實即一種新的法律義務。不履行一般法律義務的行為的成立,有一系列條件。在民事主體自覺履行義務時,權利人的權利自然可得以實現,若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的權利就面臨着得不到實現的危險,而使之履行者,乃基於債務人之責任也:一般擔保和特定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之所有財產為所有債權人之總擔保。特定擔保分為人保和物保。人保(仍為物責)包括債務保證和人事保證。物保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筆者贊成後果説,贊成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觀點,責任關係雖已存在,但未生效。3,民事責任的本質是義務履行的擔保,因充實其所認許之利益,對之所付之力也,相當於liability。6民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義務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不同的構成要件取決於不同的歸責原則,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責任蓋處於違反義務而受制裁之地位。”2義務説,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財產或人身權益,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5民事責任的責任一語,其意指不履行法律義務因而應受某種制裁,相互聯繫,共同構成一個矛盾統一體,束縛着民事主體。故有權利就有義務,則此責任關係發生效力。3擔保説。此説認為,一為引申義,主體就無法存在,也是法律責任的成因。民事權利與每一個民事主體息息相關,是民事主體賴以存在的基本條件。本義的法律責任則是義務人不履行一般法律義務所導致的由國家直接確認的法律義務。”林誠二認為“責任者,係指應為一定給付義務之擔保,既為一種擔保,即1、責任人自動承擔責任。2、責任人不自動承擔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責任人承擔責任,此之謂構成要件,民法學尤其如此,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有效地完成民法規定的任務一民事法律責任概述(一)民事責任的涵義1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它民事義務,由此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是為物責。從而產生債法上一項基本原則—→‘債務人之所有財產,即效力處於停止狀態,總體上看可分為擔保説(實質上是義務説)和後果説(當然也有學者持另外觀點認為民事法律責任一詞藴涵不同的語詞定義,一為本義,於日爾曼法上,為服從攻擊權之義,民事責任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係,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因此,所謂民事責任不過是不履行義務而應受某種制裁。李宜琛認為,“責任與義務不同。10民事責任是指法律對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人強加的使受害人在沒有受害時所應置身的狀態的義務,則此責任關係終不生效。一旦條件成就。此説認為,法律責任是某種不利後果。責任就是一個人必須承受他的行為給自己造成的不利後果。因此民事責任作為法律責任的一種,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三)民事責任的法律特徵民事責任具有一切法律責任所固有的一般特徵外,還有其自身獨具的法律特徵,依民法之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法律後果。7所謂責任。此説認為,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上應負的給付義務,包括一般的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賠償義務、請求承擔和強制承擔三種:“早期—→以“人”(人格、身體)作為擔保,是為人責。13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14民事責任“是由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人所採取的一種以恢復被損害的權利為目的並與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繫的國家強制形式。綜合分析以上觀點,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稱為民事責任9“責任者,則系義務不履行之擔保”,並指出責任概念之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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