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的免責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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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責任的免除條件是什麼?

民事責任的免責條件是什麼

民事責任的免除情況: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洪水、旱澇、戰爭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由於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權損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後果,致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符合約定或法定免責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簽訂免責條款失誤怎麼辦?

免責條款方面常見失誤的法律救濟方案:

1、在合同訂立階段,免責條款的提出方必須確保該免責條款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組成部分。

首先,確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責條款發生效力的前提。一個無效的合同,免責條款是不可能發生效力的。

其次,免資條款必做成為合同的組成都分。必須載於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夠舉證證明被免責條款的口頭合同的部分。

2、本着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提出免責條款,是免責條款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3、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

如果免責條款的表述不明確,在發生疑義時,會被從嚴限制解釋,以保護相對方的利益。

4、在格式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的,應主動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該條款的存在。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免責條款的存在,實際上是對相對人合法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故免責條款的內容應當取得相對人的認可。由於在一般情況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條款只需明示即可,不一定必須在合同書中寫明,加之格式合同“要麼接受,要麼走開”的特點,相對人往往忽視合同具體內容。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該規定賦與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動提請對方注意該條款和説明該條款的義務,如違反該規定,將會導致該免責條款無效。

5、注意證據的保留。

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的當事人就得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一般任意一方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就的承擔違約責任,給予受損失的一方經濟補償,但是也有免責的情形,只要是因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受害人的錯誤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就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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