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還不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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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還不起怎麼處理
挪用公款罪怎麼處理
你好,挪用公款罪怎麼處理如下:1、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制定的挪用公款量刑標準已經於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規定。該司法解釋的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入罪起點數額是三萬元,三百萬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入罪起點數額是五萬元,五百萬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具體解釋內容,參見附件中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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