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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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的區別
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的區別
(一)在抵押貸款中,抵押人為了融資的目的將自己所有的資產抵押,若到期不能歸還借款則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説在該資產上未資金的供方設立了一個抵押權,但是該資產所有權仍在抵押人處。但在售後回租的情形,出賣人(承租人)為了融通資金,將自有資產所有權移轉給出租人再向其租回,此時所有權已發生變動,資金的供方已經取得了該資產的所有權。
(二)售後回租包括一個買賣合同和一個租賃合同,事實上應當是一個三方關係,只不過其中兩方在此種融資租賃方式下合為了一方;但抵押貸款中就只有兩方當事人,一個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則從屬於主合同借款合同。
(三)融資租賃和信貸都是有相同的時間期限,有價出讓標的物的使用權。但租賃出讓的是物(多為有形的機器設備),信貸出讓的是現金。
(四)售後回租一般可以做成長期融資,三年、五年均比較常見;抵押貸款,銀行一般以一年期為主,長期貸款很難操作。
(五)租賃中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中止租賃關係並直接取回租賃物。而貸款人違約,債權人要獲得抵押物償債,只要債務人有異議,還須經過訴訟程序。若租賃物滅失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責任;而抵押物滅失,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重新設置抵押或擔保,否則可中止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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