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的重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事實上的重婚
事實上的重婚,包括三種情況

(一) 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簡稱法律婚),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簡稱事實婚);


(二) 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三) 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如果男方婚外生子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或破壞軍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婚姻雙方有對對方忠誠的義務,而重婚罪顯然違背了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許多人認為與他人領取了結婚證才屬於重婚,事實上,只要與第三者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就可以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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