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重婚的表現形式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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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上重婚的表現形式具體有哪些

事實上重婚的表現形式具體有哪些

(一) 已經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

(二) 已經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三) 同時或先後與他人同居生活且以夫妻名義,但都沒有正式結婚

(四)與第一個配偶沒有登記結婚,但在與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同時又與他人正式結婚。

(五)自己沒有配偶,但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

二、重婚罪認定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重婚不但是道德上受到譴責,重要的是重婚是刑事案件,情節不嚴重的會判三年以下,但是嚴重的説不定會判十年。如果雙方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建議雙方走法律程序,辦理離婚手續,這樣雙方都有追求自己下一段幸福的權利,不離婚追求幸福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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