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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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離婚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中哪些約定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上所述,在婚姻存續期內,原則上不能分割財產,畢竟雙方還是正常的夫妻關係。但是,如果有一方轉移、變賣及損毀共同財產用於個人消費,或者對孩子患病不提供醫療費用的,作為另一方,可以提出分割財產要求。在本着雙方平等、照顧孩子的原則下,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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